针对疫情防控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有兄弟协会向中关村人才协会咨询。网上有很多针对企业常见问题的解答,而针对社会组织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是个空白。为此,中关村人才协会编制整理了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常见问题和解答,供各社会组织参考。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次延长假期是基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的措施。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第三方力量,若无政府安排的特殊任务,社会组织应当遵照执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单位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北京市要求,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与湖北地区有接触的到京人员,需要在社区指导下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对这类员工,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
到京前14日内,来自于非湖北地区、没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员工,在确保自身体温监测正常以及家人、共同居住人员健康的前提下,不需要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而是每天早晚自行进行体温监测。这类员工主动提出自行隔离一段时间,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单位有自主决定权。如果用工单位提出要求这类员工自行隔离的,应支付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员工补发工资。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工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答: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答:不应延长。婚嫁和产假都是按自然日连续休放。延长春节休假是国家防控疫情的举措,不是给个别群体的福利。
答:依法不能冲抵。员工若自愿接受,则“民不举官不究”。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慎重处理,保留下员工自愿的字据(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
答:算数,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法不溯及既往。
答:不建议接受这种辞职方式。
建议员工将签字确认的辞职申请快递至单位,或者通过私人邮箱以正文形式提交辞职申请。
答:可以。
决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是辞职申请,而非离职交接手续,能够实现交接目的,任何双方认可的交接方式均可。
答:通过快递、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员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反之则会按照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员工仍然拒绝的,可以按照旷工给予处理。
答:建议员工出具被封的相关证明文件。员工拒绝出具的,可以按照第16个问题进行处理;员工能够出具的,单位可以给予年休假、加班调休、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答:除非当地政府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这样执行。反之,只能通过引导、鼓励、提倡的方式进行,不能强制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定时测体温。
答: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给员工提供帮助措施。没有提供的,员工亦应当按时上下班,反之则可以按照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答:可以根据单位自身情况来确定,给员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就包含身体健康情况。
除法律明确准入的行业或岗位之外,单位不能因候选人曾患有传染病不予录用,反之则会构成就业歧视。
故此,询问是否患过传染病,不构成就业歧视。
答:如果单位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可以按照制度给予解雇处理。判刑需要时间,在此期间可以直接通知做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不需要支付工资、购买社保;判刑之后,再通知恢复履行合同,进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各区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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