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

2016-10-08 ZT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  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

(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

(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第五条 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对于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海归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归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二)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应由海归人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企业为海归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

第七  对于当年度入选创业类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归人才,按照中关村“高聚工程”资金支持的标准,给予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已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雏鹰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雏鹰人才包括:

(一)30周岁以下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

2.“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

3.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

(二)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且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创办企业应为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

2.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

3.所创办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高于30%;

4.雏鹰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第九条 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一)对于符合第八条第一款条件的雏鹰人才,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中关村各分园、专业园或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对于符合第八条第二款条件的雏鹰人才,经中关村各分园、专业园或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启动时间和申报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海归人才和雏鹰人才认定条件的,仅可申报其中一项补贴项目,不享受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各分园管委会、基地、海创园等组织受理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申请。各分园管委会、基地、海创园等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核验有关申请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和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支持名单及金额,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中关村管委会按相关程序拨付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9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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