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人才协会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 2023年9月18日第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体机构(以下简称“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机构,是指本协会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协会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设立实体机构需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条 实体机构非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常管理由其领导机构负责。
第五条 实体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中心,结合其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实体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财务工作,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七条 实体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应自行决定,与本协会分开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若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第九条 实体机构每年应将财务情况报送理事长。
第十条 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注销实体机构的提议,提请本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完成注销手续,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实体机构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关村人才协会第七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