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报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模版附后)和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5、聘用(劳动)合同;
6、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下载
9、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0、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往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 系列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
正高 | 副高 | |||||
1 | 高教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
2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3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4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 ||
5 |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 推广研究员 | 高级农艺师 | 农艺师 | ||
6 |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
7 |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
8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
9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
10 |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审计师 | 审计师 | |||
11 | 中专学校教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
12 | 技校教师 |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3 | 中学教师 | 中学高级教师 | 中学一级教师 | |||
14 | 小学教师 | 小学高级教师 | ||||
15 | 档案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
16 | 文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
17 | 图书资料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
18 | 翻译人员 | 译审 | 副译审 | 翻译 | ||
19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三级律师 | ||
20 | 公证人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三级公证员 | ||
21 | 新闻人员 |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 记者(编辑) | ||
22 | 播音人员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一级播音员 | ||
23 | 出版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 | ||
24 | 体育教练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一级教练 | ||
25 | 艺术 | 一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 | 二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主任舞台技师 | 三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舞台技师 | ||
26 | 工艺美术人员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
27 | 实验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序号 | 资格制度名称 | 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 备注 |
1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会计师 | |
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经济师 | |
3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师 | |
4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统计师 | |
5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主管医(药护技)师 | |
6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 |
7 |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 资深、一级、二级、三级翻译 | |
8 | 执业(中)药执业资格 | 主管药师 | |
9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 经济师 | |
10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经济师 | |
11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经济师 | |
12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编辑、编审、副编辑 |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经济师 | |
1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 工程师 | |
15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 |
16 | 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 | |
17 | 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评价 | 工程师 | |
18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 经济师 | |
19 | 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 | 工程师 | |
20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 | |
21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工程师 | |
22 | 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 | 工程师 | |
23 | 银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
24 | 工程咨询(投资)师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
25 |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
26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
27 |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
28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师 |
说明:
1、通过以上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专业技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2、.国际商务师、广告师、企业法律顾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师、招标师、棉花质量检验师,以上职业资格考试取消许可和认定工作,2016年后不组织考试,原证书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2015年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调整,2015年后职业资格证书不可聘任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六、工作居住证续签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并盖章(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报告;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税证明;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七、工作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将随机调查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存在真实聘用关系,对于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八、聘用单位变更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个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九、申请单位和个人年检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使用信息系统;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十、材料补齐补正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十一、黑名单或单位申请权限管理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2年。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对于申请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一般指3个月以上)未处理等情况,申请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位权限被中止后,已办理的居住证继续有效,并还可办理信息变更、续签等业务,但不能再提出新办申请。
十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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