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人才协会内部管理制度(2023.1.15版本)
时间:2023-01-15 20:47 点击:次
中关村人才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更新日期2023.1.15)
目 录
1. 中关村人才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中关村人才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3. 中关村人才协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4. 中关村人才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
5. 中关村人才协会监事会制度
6. 中关村人才协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7.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8. 中关村人才协会单位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9. 中关村人才协会个人会员分类及权益
10.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11. 中关村人才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12. 中关村人才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13.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与职责分工
14. 中关村人才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15.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员工手册
16. 中关村人才协会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7. 中关村人才协会法人证书使用保管管理制度
18. 中关村人才协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19. 中关村人才协会安全责任制度
1. 中关村人才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中关村人才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3. 中关村人才协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4. 中关村人才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
5. 中关村人才协会监事会制度
6. 中关村人才协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7.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8. 中关村人才协会单位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9. 中关村人才协会个人会员分类及权益
10.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11. 中关村人才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12. 中关村人才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13.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与职责分工
14. 中关村人才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15.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员工手册
16. 中关村人才协会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7. 中关村人才协会法人证书使用保管管理制度
18. 中关村人才协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19. 中关村人才协会安全责任制度
中关村人才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协会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协会工作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二)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协会举办的重要会议:
1、协会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分支机构成立或撤销等;
2、协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3、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选变更;
4、增补理事、监事、提名副秘书长等;
5、其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
1、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涉及跨市级区域的大型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成果展览等活动;
2、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的情况;
3、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
(三)参加涉外活动:
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资助;
3、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
4、组团出国出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协会发生的重大事件:
1、获得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3、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5、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协会设置专人(或兼职)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秘书长汇报执行情况。
(二)开展重大事项前,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一旦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涉外活动是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一部分,除事先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外,还需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
(一)以上事项协会以书面文件或邮件形式报送上级主管或指导部门;
(二)上级主管部门以文件批复或邮件回复方式对协会进行工作指导,协会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中关村人才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民主决策管理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社团,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协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三条 本社团建立并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本社团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根据理事长的题名,聘任荣誉理事;
4、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新理事的加入和原理事的退出;
5、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10、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领导本社团开展工作;
1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接受监事会监督;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
第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协会秘书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贵,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协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第十条 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人才协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程序,明确理事、常务理事承担的义务、职责和具有的权利,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荣誉理事;
(四)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新理事的加入和原理事的退出,新加入的理事人数由理事会决定;
(五)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制定会员入会和除名的规则;决定会员的除名;授权协会的工作机构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九)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地址的变更;
(十)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十一) 领导本协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条中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可由理事长或监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但条例制定、修改和重要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项讨论不得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如理事长不能主持,由理事长授权执行副理事长主持,主持人可将会议的准备工作委托秘书长完成。
第七条 如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动议召开理事会,理事长则必须在动议日之后的三周内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如三分之一及以上常务理事动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则必须在动议日之后的三周内召集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任何理事或常务理事均可就某个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理事长可视情形决定是否要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动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已达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则理事长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常务理事)均无权就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如果理事或常务理事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当事人提出警告,交由监事会决定处罚办法并执行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如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每位理事或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能有效行使自己的职权。如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派他人参加,但常务理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次数不能超过一年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指定一名联络员和协会秘书处进行日常联系,但该联络员不享有任何决策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如该联络员错误传达或没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由其所代表的常务理事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参会的考勤责成协会秘书处记录。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即视为该常务理事自愿放弃常务理事资格,从发生之日起生效,由常务理事会报理事会备案:(1)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2)全年参加常务理事会次数不到一半;(3)因出国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常务理事职责。
第十五条 每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结束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责成秘书长3日内完成。秘书长给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发出后,理事或常务理事须在7日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同意纪要。
第十六条 电子邮件和微信是理事之间重要的沟通工具。对于理事长或其他责任人通过上述工具传递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需要表决的项目),理事必须按时限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函件表述的内容。如理事电子邮件地址或微信变更,应随时通知秘书处;因地址或微信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该理事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常务理事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常务理事有义务和责任加以保密。如有泄密,由理事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未经授权,对外不能代表协会,不能对外代表协会发言和签署文件,但以个人身份、以协会任职为背景发表言论除外。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必须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如屡次不能完成,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参加协会的活动为义务,不从协会取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须按时交纳会费,除非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减或免。理事不按时交纳会费,自动失去会员资格,同时失去理事资格。失去理事资格后,由理事会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中关村人才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制定会员入会和除名的规则;决定会员的除名;授权协会的工作机构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地址的变更;
5.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6. 领导本协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准备工作可委托秘书长完成。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年不应超过两次。
第五条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如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每位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能有效行使自己的职权。如常务理事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派他人参加,但次数不能超过一年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考勤责成秘书长记录。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即视为该常务理事自愿放弃常务理事资格,从发生之日起生效,由常务理事会报理事会备案:(1)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2)全年参加常务理事会次数不到一半。(3)逾期不交纳高级会员会费。(4)常务理事确定出国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如果工作繁忙,可指定一名联络员和协会秘书处进行日常联系,但该联络员不享有任何决策权利。如该联络员错误传达或没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由他(她)代表的常务理事负责。
第十条 每次常务理事会结束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责成秘书长完成。秘书长给常务理事发出后,常务理事必须在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认为同意纪要。
第十一条 电子邮件和微信是常务理事之间重要的沟通工具。对于理事长或其他责任人通过上述工具传递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需要表决的项目,常务理事必须按时限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函件表述的内容。常务理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微信由秘书处记录存档;理事长及其他责任人按秘书处记录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微信通知常务理事事宜,如电子邮件地址或微信变更,常务理事负责随时通知秘书处;因地址或微信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该常务理事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常务理事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常务理事有义务和责任加以保密。如有泄密,理事长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于严重者,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退出常务理事会后,在本届理事会任内不予增补。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未经授权,对外不能代表协会,也不能签署任何文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分工或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如屡次不能完成,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参加协会的活动为义务,不得从协会取得报酬。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本条例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关村人才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中关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 (以下简称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由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工作细则的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四)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
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五)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第九条 当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各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业务指导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以及接受捐赠、资金使用、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执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事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了解国家有关对社团组织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条例;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人才协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协会有权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条 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条 协会对捐赠的物、款要登记造册,专款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损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条 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所接受的捐赠属本协会所有,必须交回协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酌情处理。
第六条 对捐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给予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协会将捐赠、资助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公布。
第九条 以协会名义向外捐赠,应经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情况。
第十条 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做好本协会会员管理,明确会员权利义务和入退会流程,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会员类型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理事会员和高级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创始会员、荣誉会员、产业领域人才会员、科技领军人才会员、卓越工程师会员、创新人才会员和青年人才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从事各项领域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团体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享受的其他权利见会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义务。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协会《入会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单位会员需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协会收到入会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核,经理事会讨论并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通过资格审查后,将会费缴纳至协会银行账号;
(四)协会收到付款后,开具发票,发放《会员证书》,登记会员入会信息。
第六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会费收缴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会费者,协会有权暂停对其服务。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条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的制订、修改、废止,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中关村人才协会单位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协会会员发展、服务等各项相关工作,根据《中关村人才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一、会费收缴时间:根据入会时间按照自然年度缴费,次年于到期日当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与协会沟通并经批准后延期或免缴。
二、会费收缴标准:
(一)单位会员
对象: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会费标准:3000元
权益:
1、参加协会科普和公益讲座活动
2、参加产业和人才政策解读会
3、参加会员企业走访交流活动
4、申请承办会员企业走访交流活动
5、全球范围内以协会的名义与协会联合举办公益活动 (论坛、峰会、公益大赛等)
6、利用中关村人才网推广雇主品牌,发布招聘信息
7、通过协会链接人才服务资源,促进人才发展
8、通过协会对接政产学研资源,促进业务发展
9、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推荐本单位员工通过协会参与人才奖项评选
11、参与协会团体标准设计项目
12、参与协会知识产权池建设活动
(二)理事会员
对象:协会理事单位
会费标准:5000元
权益:
1、参加协会科普和公益讲座活动
2、参加产业和人才政策解读会和政策闭门沟通辅导活动
3、参加会员企业走访交流活动
4、优先承办会员企业走访交流活动
5、全球范围内以协会的名义与协会联合举办公益活动 (论坛、峰会、公益大赛等)
6、在中关村人才网上获得专属广告位,利用中关村人才网推广雇主品牌,发布招聘信息
7、通过协会精准链接高端人才服务资源,促进人才发展
8、通过协会对接政产学研资源,参加定制政产学研交流活动,促进业务发展
9、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优先推荐本单位员工通过协会参与人才奖项评选
11、发起团体标准设计项目
12、成为协会知识产权池核心成员单位
13、在中关村人才协会官网宣传企业重大利好信息
(三)高级会员
对象: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其他申请高级会员单位
会费标准:5000元
权益:
1、前述理事单位所有权益;
2、中关村人才网显著位置长期宣传;
3、中关村人才协会品牌活动冠名权。
三、会费收取
协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理事单位可一次缴纳任期内的会费。
缴纳途径:
1、银行转账;
2、支票支付;
3、现金支付;
4、在线支付。
会员如遇特殊情况,交纳会费暂时发生困难,需提前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以缓交或免交。
四、协会会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见《协会财务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
五、本条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中关村人才协会个人会员分类及权益
世界的中关村,人才的地球村。中关村人才协会在构建高技术人才生态的过程中,广泛团结和凝聚各类人才,积极吸纳个人会员,为不同各类型会员提供个性化的权益。个人会员共分为七类:创始会员、荣誉会员、产业领域人才会员、科技领军人才会员、卓越工程师会员、创新人才会员和青年人才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一、创始会员
1. 会费标准:终身免费
2. 针对人群:协会17位发起人
3. 权益:
(1) 终身会员资格,直接入选中关村人才智库专家库
(2) 监督指导协会发展,对协会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3) 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人选
(4) 推荐荣誉会员
(5) 推荐会员
二、荣誉会员
1. 会费标准:免交会费
2. 针对人群:卸任理事、监事,曾经在协会发展历程中对协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志愿者个体,经创始会员、理事会或秘书处推荐的,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部分高层次人才,包括大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领军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
3. 权益:
(1) 进入中关村人才智库专家库
(2) 牵头发起成立专业委员会
(3) 参与协会发展研讨
(4) 担任中关村公益讲解员,讲述中关村创新发展故事、中关村人才协会故事
(5) 推荐会员
三、产业领军人才会员
1. 会费标准:5000元/年
2. 针对人群:企业家、创业家、企业高管、国企领导
3. 权益:
(1) 申请进入中关村人才协会智库专家库
(2) 申请成为CEO沙龙、创新创业专委会委员
(3) 发起成立或加入中关村人才协会企业私董会
(4) 获得北京市各区及委办局人才相关奖项推荐机会
(5) 获得全国各地柔性智库优先推荐机会
(6) 获得担任双创大赛评委、高校校外导师推荐机会
(7) 受邀参加产业融通、资源对接、标杆走访等活动
(8) 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座和培训
四、科技领军人才会员
1. 会费标准:3000元/年
2. 针对人群: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高校教授、在读博士、在站博士后
3. 权益:
(1) 申请进入中关村人才协会智库专家库
(2) 申请参加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3) 发起成立或加入中关村人才协会专业委员会
(4) 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5) 获得担任高校校外导师推荐机会
(6) 组织开办科普公益讲座
(7) 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座和培训
五、卓越工程师和大国工匠会员
1. 会费标准:500元/年
2. 针对人群:科研机构和企业界工程技术人员
3. 权益:
(1) 结识专业领域领军技术专家
(2) 对接科研成果转化资源
(3) 申请候补中关村人才协会专委会委员
(4) 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前沿技术研讨、科技成果评价等活动
(5) 咨询劳动关系问题
(6) 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座和培训
六、创新人才会员
1. 会费标准:500元/年
2. 针对人群:初入职场或职场中期寻求职业进一步发展的人群
3. 权益:
(1) 结识产业领军人才
(2) 获得职业发展教练辅导
(3) 申请候补中关村人才协会专委会委员
(4) 参加职业发展研讨沙龙
(5) 咨询劳动关系问题
(6) 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座和培训
七、青年人才会员
1. 会费标准:免费
2. 针对人群:高校在校学生和外籍留学生,海外留学生,包含各类本科、硕士研究生等
3. 权益:
(1) 参加协会组织的公开就业辅导和创业培训
(2) 通过中关村人才网获得工作实习机会信息
(3) 获得社会组织志愿活动和实习机会
(4) 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讲座和培训
中关村人才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关村人才协会《章程》,为充分体现会员的权利,反映会员诉求,代表会员意愿,确保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本办法。一、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二)具有行业代表性;
(三)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二、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荐和协会邀请两种方式;
(二)协会上一届理事及本届侯选的理事直接作为会员代表;
(三)协会秘书处按照市场影响力、机构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向会员公示;
(四)公示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三、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
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协会规定,传播不良信息的将取消会员代表资格,予以除名。
中关村人才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协会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协会的资金为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协会的财务由本协会独立管理和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三条 协会的财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协会的收入必须进入协会的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放在协会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四条 协会所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由协会工作人员中私分。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私设账号。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账号。
第六条 协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最终对会员负责。
第七条 协会会计由具有国家认可会计资格的职业人士兼任。出纳由秘书长指定的工作人员兼任,其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八条 经费使用实行批准人、报销人、会计和出纳四方分离的原则,批准人和报销人不能是同一人,会计和出纳不能是同一人。
第九条 协会财务实行预算制,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年度预算指协会租用办公场所、人员工资福利奖励、日常办公等经常性开支的预算。项目预算指从事某个项目(包括活动)的预算。
第十条 秘书长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本协会详细的财务信息,理事长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本协会财务收支状况。协会常务理事有权查阅财务月报表,协会会员有权查阅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的筹措主要由正副秘书长负责,正副理事长、理事和各分支机构也有义务和责任协助筹集资金。
第二章 收 入
第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由下面组成:
1.协会的会员所交会费;
2.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业务主管单位的支持经费;
4.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
5.某机构委托协会完成某专项工作的费用,以及协会和某机构合作从事某个项目的收益;
6.协会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咨询或其他收入;
7.银行的利息;
8.其他可能的收入。
第三章 支 出
第十三条 协会的支出主要有:
1.组织活动的费用;
2.会员服务费用;
3.会议费用(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年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4.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具;
5.协会专职人员的薪水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补助费;
6.协会专职人员出差和交通费用;
7.邮电通讯费用;
8.宣传广告、出版和印刷费用;
9.市场拓展、公共关系、礼品和接待费用;
10.专家劳务费;
11.分支机构活动费;
12.其他可能的支出(如审计费等)。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支出实行按年度预算审批和项目预算会签制度,预算由秘书长提出。年度预算必须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理事长签署后由秘书长执行。项目预算由秘书长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单个项目预算总额在十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含)以内的由秘书长直接执行。单个项目预算总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含)以内的经法定代表人会签同意后执行;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执行。同一项目增补预算的,其批准程序按累计总额为标准履行。有关联的事情应作为同一项目对待。
第十七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列入预算,使用时经批准后从协会财务中支出。
第十八条 协会专(兼)职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等待遇方面的开支列入年度预算,从协会财政中支出。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填写经费使用报销单。一般性支出,经由秘书长签字后,予以报销。如需理事长审批的,则应附相应的审批文件方可支出。秘书长本人执行公务发生的费用,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其他副理事长签批。
第五章 报告、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须作出年终财务报告,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协会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换届前协会的财务必须由专业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监事会有权每半年质询财务状况,并将结果报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除由专业的会计审计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计、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查账外,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直接查验账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1.不按协会财务规定支出和报销经费的;
2.虚报或多报支出经费的;
3.活动结束后,三个月以上不结账的;
4.私自另立账号的;
5.贪污、截留或挪用协会经费的;
6.在与合作伙伴签定协议或合同时私下从对方那里收取好处费或佣金的;
7.其他有损协会和会员利益的。
属于1、2、3、7项者,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决定是否解聘其职务或剥夺其会员资格。属于4、5、6项者,开除其会员资格并记录其为信用等级差。触犯法律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系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处罚条款由有权决定任用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执行,情况不明时由常务理事会责成秘书长负责执行,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秘书长的违规行为,由理事长执行处罚,并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中关村人才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工作项目的管理,根据社会工作理论要求和本机构实际,结合其他工作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经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协会工作人员应恪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真诚、同理同感、尊重接纳,向服务对象提供最需要最及时的服务。
第三条 立项和申请
1、需求调查:立项前需开展需求调查,收集服务对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2、项目设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实施背景和理论支持,确定项目实施的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在实施区域、周期、服务对象、实施方式、具体活动内容、实施频率、项目成本和效益目标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划,选定项目实施的具体人员,制定《项目计划书》。
3、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具体的社会工作方法。
4、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有需要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四条 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1、项目确定实施后,应尽快由相关人员尽快组织实施。由项目
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各项内容编制。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相适应的项目宣传,采用多种途径扩大影响力,提高公众对项目的认识和信心。
3、为项目配备必要的、能力相适应的人员(含志愿者),对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4、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项目活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项目负责人应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报秘书长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项目实施中,应密切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如发现对象需求改变或与项目设计时不符的,须根据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并报请协会秘书长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6、每次开展项目活动,应编制相应的活动计划,活动完成后2日内编写活动简报,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
7、做好项目结束的相关工作:与服务对象、协作方展开沟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反馈,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
第五条 项目的控制
1、项目执行人应每周对照项目计划进行检查,如发现遗漏项目,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秘书长每周进行项目督导,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目标进行检查,如发现偏差,应提出督导意见,项目执行人应根据督导意见做出说明或采取调整工作方法,以期达到项目目标。
3、协会应定期考核项目执行人工作,督促项目执行人及相应工作人员按项目计划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 项目的结项工作
1、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书要求,完成结项报告的撰写;
2、项目过程文件保留完整;
3、做好项目文件存档工作。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1. 根据协会章程,统筹推进协会整体工作。
2. 负责协会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规经营。
3. 制定协会秘书处总体工作计划,设立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落实职责分工。
4. 构建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沟通和联系网络,积极建言献策,承接委托项目。
5. 组织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保障会员权益。
6. 组织产品研发和推广工作,提高运营收益。
7. 维护协会公信力,确保协会可持续发展。
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 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运营管理工作。
2. 负责综合部和会员部的工作协同和管理。
3. 组织会员调查走访,为会员提供精准服务。
4. 负责协会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5. 负责协会人才政策研究、产业政策研究、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6. 负责协会大型会议、项目和活动的设计和组织执行。
三、党建工作部职责
1. 负责统筹开展协会党建工作。
2. 完成党建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3. 完成党支部相关工作。
4. 发挥党员干部积极作用,团结凝聚群众。
5. 对协会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综合部工作职责
1. 负责协会办公行政事务,包括办公环境维护、日常接待、后勤保障等。
2. 负责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协会党务工作。
3. 负责协会财务出纳工作,包括会费收取、财务报销、开具发票等。
4. 负责协会人力资源工作,包括员工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薪酬计算发放等。
5. 负责协会公众号宣传工作,包括公众号文章撰写、转发、排版、发布等。
6. 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办公档案、财务档案、项目档案等。
7. 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服务支持。
五、会员部工作职责
1. 制定会员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发展吸收新会员,负责会员队伍建设和会员自治相关工作。
2. 负责建立和管理会员档案,对会员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为各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基本信息。
3. 组织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各种会员活动,加强横向合作,促进会员单位自身发展。
4. 负责推荐会员参评相关奖项。
5. 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日常管理。
6. 负责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7. 负责配合财务部的会费收缴工作。
六、项目部工作职责
1. 设计服务产品,形成产品介绍,向社会各界推介协会产品。
2. 拓展客户资源,争取项目机会,完成项目合同谈判和签署。
3. 组织项目资源,包含专家资源、场地资源、供应商资源等。
4. 实施项目管理,组建项目团队,控制项目成本,完成项目交付。
5. 总结项目经验,整理项目档案,输出成功案例。
6. 负责协会信息化工作,包括官网、人才网、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建设和运维。
中关村人才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促进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协会章程、协会其他相关条例及本办法,在协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监督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活动,以协助会员和协会发展、构建高技术人才发展生态为工作目标和宗旨。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个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委会)。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 专委会/工委会要有一定学术权威性、专业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有志于凝聚更多优秀会员共同为高技术人才生态建设做出贡献;
2. 专委会/工委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家或个人会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
3. 对于需特殊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条款会员数量要求可以不作为成立前置条件。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专委会/工委会的设立,需经过提议、筹备和正式设立三个阶段:
1. 3名(含)以上会员联名向协会提议,经协会通过;
2. 协会秘书处发布拟筹备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名称,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向协会提出筹备申请;
3. 协会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并委托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组建筹备工作组。筹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4. 筹备完成后,形成专委会/工委会宗旨定位、阶段目标、核心任务、委员会名单、秘书处名单等,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后,方能正式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组成
专委会/工委会由委员会及秘书处组成。
委员会成员包括:
1. 主席/主任/会长,1人,负责全面工作;
2. 副主席/副主任/副会长,1-2人,协助主席/主任/会长开展工作;
3. 执行委员,7-9人,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4. 委员,若干,参与或协助专委会/工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5. 荣誉委员,若干,由往届委员会成员构成,自愿参与专委会/工委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秘书处成员包括:
1.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秘书长,1名,负责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
2.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名,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3.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秘书,若干,执行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成员:
1. 拥有中关村人才协会荣誉会员、会员、专家、志愿者等协会身份;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3.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 掌握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专委会/工委会及协会活动,认真履行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成员:
1. 拥有中关村人才协会荣誉会员、会员、专家、志愿者等协会身份;
2.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工作情况;
3. 秘书长助理/秘书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和任职
1.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任期为每届5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2. 专委会/工委会正副主席/主任/会长一般任职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换届改选,由当届主席/主任/会长牵头,按以下流程实施。
1.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委员会主席/主任/会长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换届方案,包括候选委员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30%)、候选委员名单、正副主席/主任/会长人选等信息。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2. 专委会/工委会召开委员会换届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席/主任/会长、副主席/副主任/副会长、执行委员和委员;
3. 当届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新一届委员会移交;
4. 专委会/工委会换届会议后10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委员会成员名单,协会秘书处据此颁发证书;
5. 新一届主席/主任/会长提名新一届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名单,由新一届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每年向协会提出专委会/工委会宏观布局和专委会/工委会改革发展的计划;
2. 提出专委会/工委会创建、更名、重组、合并、撤销的申请;
3. 组织对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的培训和辅导;
4. 监督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
5.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财务情况等;
6. 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为专委会/工委会及协会积极链接资源。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1.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长负责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主动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专委会/工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尽责,协助专委会/工委会开展工作,落实专委会/工委会确定的事项;
2.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协助专委会/工委会主席/主任/会长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财务情况等。秘书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3.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4.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5.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每年完成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制定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定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进展;
6.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委会/工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公布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7. 新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应在1周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专委会/工委会相关材料:专委会/工委会信息表、专委会/工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秘书处人员名单及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撤销
专委会/工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予以处理:
1. 未经理事会审议,擅自以专委会/工委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专委会/工委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3. 每年举办公益活动少于四场的;
4. 不参加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会的、不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的;
5. 因专委会/工委会原因致使专委会/工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6. 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 违反规定使用专委会/工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8. 连续两年,每年单位会员发展不足10家/每年个人会员发展不足30人/每年专委会/工委会收益少于10万元的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应予撤销;
9.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秘书处有权解除专委会/工委会成员资格:
1. 书面提出退会申请;
2. 无特殊原因不缴纳年度会费;
3. 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包括内部讨论会议);
4.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制度和规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专委会/工委会和派出机构。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内容
围绕协会宗旨和分支机构定位,主动组织开展或承办各类专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专家咨询、人才鉴定、政策解读、调研走访、课题研究、大众科普公益捐赠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宣传、举办培训班,需经协会审定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开展培训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建言献策
分支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关注社会各行各业各领域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报协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发展会员
1. 专委会/工委会应积极推荐并协助发展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专委会/工委会发展至少10家单位会员或30位个人会员。新一届专委会/工委会成立的第一年,可使用发展会员费的50%作为专委会/工委会提供日常会员服务所需,第一年以后可使用发展会员费的50%及续费会员费的70%作为专委会/工委会提供日常会员服务所需;
2. 专委会/工委会可向协会推荐发展的会员成为专委会/工委会专家,会员提交专家申请表,经协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专委会/工委会专家证书;
3. 不得自行发展本专委会/工委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资助;服务项目收入;协助协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经费总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十万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或承办的业务活动项目,统一纳入协会年度活动计划中,协会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专委会/工委会以协会主办、支持等名义开展的活动,经协会批准以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协会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12月底或1月初举行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和工作交流会。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政部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账号,在协会设立财务户头。
第二十四条 按照管理要求,分支机构在发布文件和签约等对外活动时,根据需求使用协会公章或本专委会/工委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涉外工作,由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协会审核批准后加入。专委会/工委会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海报时,要统一露出、印制协会的名称和标识。分支机构的网站须与协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中关村人才协会XX专委会/工委会、英文简称XX--ZTA”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04月11日起实施。
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则1 为了帮助协会员工了解协会制度和员工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正确理解就职于协会秘书处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确保协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同时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情况制定本手册。
2 本手册适用于协会所有员工。
第二章 行为准则
1 行为准则
1.1 员工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钻研业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运营和管理;注重日常工作中的相互学习,共同分享经验和资源,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水平。
1.2 创建和维护敬业、诚信、开放、合作的工作氛围。对待工作中的问题和困扰,应第一时间以相互信任的态度与相关同事进行讨论和沟通,以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1.3 关注、理解会员单位需求,为其提供周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完善沟通技巧,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达成协会与会员单位双赢的目标。
1.4 对待来宾和新员工要热情礼貌,以诚待人。
1.5 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消耗;爱护协会财物,树立开源节流的良好风气。
1.6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讲求社会公德,做遵守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优秀公民。
2 工作场所
2.1 员工在工作中行为举止要适当得体。对外交往中要衣着整洁、得体,体现自身良好的职业风范。
2.2 办公室应保持安静,交谈、接电话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宜。
2.3 电话振铃后应尽快应答。应答或转接电话,一定要尽力帮助对方。
2.4 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桌面上的办公设备、用品、资料、文件要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废弃物品。
2.5 正确使用协会的办公设备。协会的设备和工具只能用于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物。
2.6 下班时要关闭电脑电源,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负责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关闭所有设备和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 人事管理政策
1 员工招聘与录用
1.1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择符合职位要求的应聘者。
1.2 满足下列条件,协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为有效:
(1)被录用者须按协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和入职材料。
(2)被录用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不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和承诺。
(3)被录用者与协会已签订劳动合同。
1.3 员工如提供任何虚假的、不完整的、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信息,协会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 试用期
2.1 新入职员工需经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2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确实感到不适合在协会工作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职,可以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违纪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协会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3.1 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工作。协会和员工均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协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2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协会应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接到续订通知的员工应于10日内与协会完成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
3.3 员工辞职:员工本人必须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辞职报告中必须包括预期最终工作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员工均应在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物品,结清一切账目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工资应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发放。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4 个人资料变更
4.1 为了确保员工个人记录被及时更新,员工需要将个人变更的相关资料1周内通知协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姓名、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及家庭住址发生变化;
4.2 新获得某种学历、技能、资格、职称;
4.3 婚姻状况和直系亲属的情况发生变化(如出生、死亡、结婚、离婚)。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1 薪酬构成
1.1 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1.2 基本工资:员工的固定收入部分,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1.3 绩效工资:员工工资中的浮动收入部分。出满勤,并根据工作的饱满度、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浮动。
1.4 根据协会的经济收入和个人对协会的贡献情况酌情给与员工年度奖励。试用期期间不享受年度奖励。
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和员工均应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协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
2 薪资支付
所有员工的薪资结算为每自然月一次。协会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支付。
3 薪资调整机制
3.1 协会每年根据协会运营情况,个人绩效表现和市场变化决定是否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2 员工薪酬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当员工岗位或职位发生变化时,员工的薪酬根据变化后的岗位或职位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3.3 协会可根据协会运营情况和员工需求调整现行福利政策或制定新的福利政策,并及时与员工沟通。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为帮助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协会鼓励员工通过自主学习、岗位培训和工作实践不断提升和拓展工作技能,并适时地安排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技能培训,为员工个人的专业发展和成长提供条件。
第六章 考勤与休假管理
1 工时制
1.1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正常工作时间为:9:00— 17:30 (其中12:00—12:30为午餐时间)。标准工时制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1.2 员工在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周弹性工时制。即每天10:00—16:00时段内应在协会办公,其余不足工时应在当日或本周内补齐。平均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1.3 周六、周日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2 考勤
协会采用钉钉APP作为考勤工具,员工上下班均需在钉钉上打卡。
3 迟到早退和旷工
3.1 员工迟到、早退可选择弹性工时制进行补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且不补班的按事假处理。
3.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旷工处理:
1) 擅自未到岗或离岗;
2)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自行休假;
3) 假期满后,仍未到岗工作;
4 病假
4.1 请病假者,需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30天以上者(含30天),需持三级甲等(医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2 经协会同意上班时间去医院就诊的员工,就诊时间每月一次不超过4小时的,按病假处理;4小时以上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4.3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
4.4 病假的最小起始单位为1小时。
5 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因私外出、私人会面等,需事先申明原因,经秘书长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事假应扣除事假期间100%工资。事假最小起始单位为1小时。
6 特殊休假
员工婚假、丧假、产假(含产前检查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特殊带薪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加班与调休
7.1 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得到秘书长的批准后方可加班。 员工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7.2 员工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应予调休。调休可以冲抵病事假,并于当年内休完。不能安排调休的,协会应支付加班费。
8 休息休假
8.1 公休日:协会员工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
8.2 国家法定节日: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假期十一天,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9 带薪年休假
9.1 年休假:连续工龄满一年且试用期期满的员工即可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9.2 当年度入职或离职员工,应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可休年假天数的,按事假处理。
9.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4 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除非有特殊理由,由协会负责人或秘书长书面批准,可在次年第一季度补休,最多不超过5天。
9.5 协会安排集体休假或出游可折抵年休假。
9.6 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享受当年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最小起始单位为1天。
10 休假的审批流程
10.1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休假(含带薪年假)或个人申请调休均应事先在钉钉APP上申请,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10.2 由于突发性原因,员工无法提前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时,应在情况允许的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
10.3 员工请假应将必须经办的事务事先交由其他员工代理,休假期间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七章 保密原则
1 员工在与协会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及终止劳动关系后,均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2 员工对协会或其关联实体(包括会员)的所有商业、技术、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市场、管理、技术、营销、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3 未经协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其它方式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并构成同协会或其关联实体进行竞争或损害协会或其关联实体的合法权益,或向协会内部或外部的任何人披露。
4 对给协会或关联实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协会或关联实体有权要求违纪员工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纪律
为保证协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协会将予以纠正;对违纪员工,协会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1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1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不经允许私自外出、会客;
2) 在非吸烟区吸烟或乱丢烟头;
3)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因公出差行程和目的地,事后也未作说明;
4) 未经许可,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 未提前、及时请假;
6) 工作时间频繁或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网络购物、修理私人物品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2 违反岗位规范、工作流程;
1) 因工作失误给协会造成10000元以下的损失;
2) 在工作时间喝酒,酒后上班;
3) 未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工作交接,或不与同事合作;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1.3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当月连续旷工累计3天(含3天),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2) 工作严重失职,给协会造成 10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 篡改、伪造协会文件及其它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及在求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
4) 为其他单位工作而未告知协会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法,被判刑、拘留的;
6) 其他协会认为属于严重违纪的不当行为。
2 违纪处理
2.1 员工有违反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酌情给与赔偿;同时,可酌情并处降薪、少发或不发奖金。
2.2 员工有严重违纪情况,协会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与经济赔偿。
2.3 本手册中规定而处罚条例中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1 协会员工无论身处何地,无论做任何事情,均应遵循道德标准并规范自身行为。本手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协会保留修改本手册相关规定的权利。
2 本手册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如之前有相关规定与本条款不符的,以本手册条款为准。
发布时间:2021年1月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本手册的所有内容,同意遵照执行。
员工姓名:
签字日期:
中关村人才协会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各种文件资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关村人才协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第一条 协会文件、档案(简称文档)资料由秘书处设专人(或兼职)负责管理,要分类归档、造册登记和保管。
(一)档案管理员须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并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对所经办项目的文档进行收集和整理,定期将归档文件移交到档案管理员。
第二条 协会档案包括的内容:
(一)来自民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监管、指导单位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协会发起、成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1、工商注册信息和资料;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员名册;
4、房屋租赁合同;
5、协会公章、各种印鉴;
6、协会固定资产登记资料;
7、其他重要信息和资料。
(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所产生的会议纪要、签到记录、投票表决记录、以及会议产生的重要决议等。
(四)协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合作协议等;
(五)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
1、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2、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资料;
3、员工个人信息及个人资料;
4、社保缴纳信息及资料;
5、员工入(离)职、转正、绩效考核等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六)财务档案和资料;
1、银行开户信息;
2、财务印鉴和法人印鉴;
3、财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协会活动执行、项目管理的各项资料;
1、活动通知、邀请函等;
2、活动报名信息;
3、活动签到表;
4、活动照片、PPT、以及各种影象资料、电子资料;
5、活动评估表、满意度调查表;
6、活动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7、其他财务管理相关资料。
第三条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需要查阅时,要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不得外借。
第四条 对国家、北京市、中村管委会等下发的重要文件等,要提交协会主管领导阅批,并按批示组织传阅及催办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条 秘书处专人负责协会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文字记录、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协会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仅供本协会查阅。借阅者须向协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允许,可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及时办理归还注销手续。
第七条 借档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污损、勾画、剪裁、抽取、拆卸、调换。
第八条 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销毁时必须写申请销毁报告,编制销毁目录,报秘书长批准,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 档案应放在专门的文件柜进行保管,排序整齐、安全、卫生,室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环境。
第十条 档案要按期归档、定期检查,加强日常保管:
(一)活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由项目执行人员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
(二)每季度协会组织一次档案管理内部检查工作;
(三)协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档案管理总体检查工作,档案检查由协会秘书长或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全体人员参与,检查结束后须提交档案管理检查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后期指定专人进行跟进和检查。
中关村人才协会法人证书使用保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书管理工作,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协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
3、机构信用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代码机构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其他须妥善保管的证书。
第三条 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协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五条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存档,以便备查。
1. 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审核、签批。
2. 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审核、签批。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审核、签批。
4. 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审核、签批,此外须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 禁止未经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中关村人才协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管理工作,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于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1. 使用协会印章,应由协会秘书长批准。
2. 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保险柜等安全地方。
3. 协会财务章和法人印鉴要分开管理。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 经协会秘书长批准,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 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 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具的介绍信、收据等。
4. 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
5. 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1. 协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本协会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
2. 用印申请人使用印章应提出申请,填写《用印申请表》,详细注明用印理由、文件内容、盖章份数等。
3. 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公章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登记簿应详细注明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经办人等详细内容。
4.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若发现印章遗失,须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本协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印章使用审批表》
印章使用审批表
用印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NO
申请人/经办人 | 用印名称 | ||||
文件名称 | |||||
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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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单位 | |||||
鉴印人 | 用 印 份(次) 数 | ||||
备 注 | |||||
审 批 |
中关村人才协会安全责任制度
一、中关村人才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二、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三、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制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四、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器、燃气等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秩序,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六、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协会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本协会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协会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联合会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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