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人才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1 12:57 点击:次
中关村人才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 2023年9月18日第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促进中关村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协会章程、协会其他相关条例及本办法,在协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监督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活动,以协助会员和协会发展、构建高技术人才发展生态为工作目标和宗旨。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个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委会)。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在于提升协会品牌价值,拓宽财务来源,扩大会员基础。各分支机构的介绍等外宣材料应在第一段显著位置标明是中关村人才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 专委会/工委会要有一定学术权威性、专业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有志于凝聚更多优秀会员共同为高技术人才生态建设做出贡献;
2. 专委会/工委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家或个人会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
3. 对于需特殊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条款会员数量要求可以不作为成立前置条件。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专委会/工委会的设立,需经过提议、筹备和正式设立三个阶段:
1. 3名(含)以上会员联名向协会提议,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即进入筹备期;
2. 协会秘书处发布拟筹备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名称;
3. 协会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并委托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组建筹备工作组。筹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4. 筹备完成后,形成专委会/工委会宗旨定位、阶段目标、核心任务、委员会名单、秘书处名单等,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后,方能正式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组成
专委会/工委会由委员会及秘书处组成。
委员会成员包括:
1. 主席/主任/会长,1人,负责全面工作;
2. 副主席/副主任/副会长,1-2人,协助主席/主任/会长开展工作;
3. 执行委员,7-9人,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4. 委员,若干,参与或协助专委会/工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5. 荣誉委员,若干,由往届委员会成员构成,自愿参与专委会/工委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秘书处成员包括:
1.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秘书长,1名,负责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
2.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名,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3.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秘书,若干,执行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成员:
1. 拥有中关村人才协会荣誉会员、会员、专家、志愿者等协会身份;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职务、职业经历;
3.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 掌握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专委会/工委会及协会活动,认真履行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成员:
1. 拥有中关村人才协会荣誉会员、会员、专家、志愿者等协会身份;
2.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工作情况;
3. 秘书长助理/秘书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和任职
1.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任期为每届5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2. 专委会/工委会正副主席/主任/会长一般任职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换届改选,由当届主席/主任/会长牵头,按以下流程实施。
1.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委员会主席/主任/会长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换届方案,包括候选委员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30%)、候选委员名单、正副主席/主任/会长人选等信息。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2. 专委会/工委会召开委员会换届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席/主任/会长、副主席/副主任/副会长、执行委员和委员;
3. 当届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新一届委员会移交;
4. 专委会/工委会换届会议后10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委员会成员名单,协会秘书处据此颁发证书;
5. 新一届主席/主任/会长提名新一届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名单,由新一届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每年向协会提出专委会/工委会宏观布局和专委会/工委会改革发展的计划;
2. 提出专委会/工委会创建、更名、重组、合并、撤销的申请;
3. 组织对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的培训和辅导;
4. 监督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
5.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财务情况等;
6. 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为专委会/工委会及协会积极链接资源。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1.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长负责专委会/工委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主动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专委会/工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尽责,协助专委会/工委会开展工作,落实专委会/工委会确定的事项;
2.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协助专委会/工委会主席/主任/会长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财务情况等。秘书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3.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交协会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4.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5.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每年完成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制定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定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进展;
6. 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委会/工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公布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7. 新设立的专委会/工委会秘书处,应在1周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专委会/工委会相关材料:专委会/工委会信息表、专委会/工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秘书处人员名单及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撤销
专委会/工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予以解散或撤销处理:
1. 未经理事会审议,擅自以专委会/工委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专委会/工委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3. 每年举办公益活动少于四场的;
4. 不参加专委会/工委会年度工作会的、不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的;
5. 因专委会/工委会原因致使专委会/工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6. 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 违反规定使用专委会/工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8. 连续两年,每年单位会员发展不足10家/每年个人会员发展不足30人/每年专委会/工委会收益少于10万元的专委会/工委会委员会应予撤销;
9. 工作不利,未达到设立目的的,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10.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秘书处有权解除专委会/工委会成员资格:
1. 书面提出退会申请;
2. 无特殊原因不缴纳年度会费;
3. 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包括内部讨论会议);
4.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制度和规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应以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基础,在不违背前述制度的前提下有所补充,只需要列明需要补充的部分内容,不得全面覆盖前述制度的内容。分支机构需要设立下设专委会/工委会和派出机构的,应将设置的详细计划和相应的全部管理制度,经协会秘书长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内容
围绕协会宗旨和分支机构定位,主动组织开展或承办各类专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专家咨询、人才鉴定、政策解读、调研走访、课题研究、大众科普公益捐赠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宣传、举办培训班,需经协会审定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开展培训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建言献策
分支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关注社会各行各业各领域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报协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发展会员
1. 专委会/工委会应积极推荐并协助发展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专委会/工委会发展至少10家单位会员或30位个人会员。新一届专委会/工委会成立的第一年,可使用发展会员费的50%作为专委会/工委会提供日常会员服务所需,第一年以后可使用发展会员费的50%及续费会员费的70%作为专委会/工委会提供日常会员服务所需;
2. 专委会/工委会可向协会推荐发展的会员成为专委会/工委会专家,会员提交专家申请表,经协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专委会/工委会专家证书;
3. 不得自行发展本专委会/工委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资助;服务项目收入;协助协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经费总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十万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或承办的业务活动项目,统一纳入协会年度活动计划中,协会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专委会/工委会以协会主办、支持等名义开展的活动,经协会批准以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协会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12月底或1月初举行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和工作交流会。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协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获得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政部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账号,在协会设立财务户头。分支机构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应遵循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在协会秘书处直接管理的帐户上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九条所列经费及全部开支,均应纳入协会秘书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管理要求,分支机构在发布文件和签约等对外活动时,根据需求使用协会公章或本专委会/工委会公章。电子公章管理权归中关村人才协会秘书处所有,严禁专委会/工委会违规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专委会/工委会的主席/主任/会长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涉外工作,由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协会审核批准后加入。专委会/工委会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海报时,要统一露出、印制协会的名称和标识。分支机构的网站须与协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中关村人才协会XX专委会/工委会、英文简称XX--ZTA”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七条 如分支机构及其成员做出有损协会声誉、品牌和利益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协会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协会做出解散分支机构的决定后,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应召开记者会或发布新闻通稿,向会员和社会各界解释解散、撤销分支机构的缘由和过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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